各分所及业务部:
财政部于 2017 年度发布和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 、《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等,技术部根据上述规定、沪深交易所年报披露格式等修订了财务报表和报表附注披露参考格式。
一、披露参考格式包括单体报表(附件1)、合并报表(附件2)、财务报表附注(附件3)。
二、此披露参考格式主要适用于上市公司,新三板、发债公司等其他公司参考使用。
三、上市公司在使用过程中,应结合上市地点和相应交易所的年报格式(附件6)进行披露。
四、编报者应认真阅读财务报表附注(附件3)中开头的编制说明。特别注意附注是以一般制造业为例,其他行业还要遵照相关交易所制定的行业规则中关于财务报告部分的规定执行,如上海交易所发布的《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1号-20号》(附件4),深圳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附件5)等。
附件1 单体报表
附件2 合并报表
附件3 财务报表附注
附件4 上海交易所发布的《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1号-20号》
附件5 深圳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
附件6 沪深交易所年报格式
山东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018年1月15日